朋友狗狗

朋友狗狗是一名領養者。從2005前收養 「聰聰」 開始,朋友狗狗開始認識和尊重生命。多年來,從 「聰聰」 身上,2011年在繁殖場被拯救的 「思思」 身上,2014 年也是在繁殖場被拯救的「桃桃」 身上,朋友狗狗不僅學懂了生命的意義,人生的哲學,和待人處事的態度。他們,對於朋友狗狗來說,就是有著很厚深感情,曾經共患難,共生死的良師益友。

朋友狗狗支持領養,更支持寵愛一生。反對繁殖,反對購買,及一切以生命作為買賣的行為。 請以認養代替購買~

2014年3月5日星期三

放生,是原罪嗎?(下)

我本人看過 「放生儀式」 前動物被困在籠中的苦況 那些原本不是受苦受難的動物 而是人類 (更通常是善信) 因為要進行 「放生儀式」 這 「德行」 而被捕捉/養殖的 因此 我是不贊成亦從不參與放生行為的...

但 當然 如果要和我爭論經書上 咬文嚼字的辯論話 我無話可說 我輸

只是 我一直認為 善良應該是發心的 不應拘泥於形式...

純粹個人意見 不打算和任何人士辯論 _/\_


[分享] 放生,是原罪嗎?(下)

因為野放過程粗糙而傷痕累累的鯨鯊
(照片來源:動物社會研究會)

未知生,焉知放生

關於對動物的習性不了解、放生的評估規劃、流程設計沒做好,不僅沒有放生,還造成死亡的悲劇仍歷歷在目--海生館鯨鯊野放事件。即便是國際關注保育類動物的單一個體野放,即使有海洋生物研究單位參與,仍讓鯨鯊在不適當的野放過程中備受折磨。因此,可以想見的是,一次動輒成千上萬,大規模的動物運輸,由不具生物專業的宗教團體進行的放生過程,更可能難以符合動保法中對動物福利的規範。

這些放生動物(魚蝦蟹、龜蛇鳥),有些並非人類經常接觸的動物,因此他們的生活環境、習性、行為等並不為一般大眾所輕易理解,也很難獲得同理心的對待。

「試想,今天如果是狗跟貓被隨意棄置在荒郊野外,不適合他們生活的環境中,會不會有很多人憤憤不平?但是,如果是淡水魚被放生到海水中,或是陸龜被放生到海裡,這些卻少有人來關心。」中山大學生科系副教授顏聖紘說。

的確,對於本來是野生動物,但卻因為放生需求被捕捉飼養的動物個體,在動保法及野保法的範疇界定上,是有模糊地帶的。在過去,關於放生的法令只有漁業法所轄的「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所規範的也僅限於海洋放生的行為,關於陸地、河川的放生行為,無直接適用法令,變成三不管地帶。因此,日行政院通過野保法修正草案來釋放經飼養野生動物,須經主管機關同意,否將處以罰鍰便是在動物管理權責部門協調下的結果。即使草案通過,但不意味放生問題獲得解決,仍須視之後施行細則中相關規範如何訂定。

放生動物從何來?到哪去?
 

如果社會大眾對於動物原本的棲息環境,放生之前、之後的處境並不是那麼了解,那麼真的很難去談論放生的本質。

根據會場海濤法師的播送,放生的意涵是救援即將遭到宰殺、受虐的動物,先不論這些魚蝦蟹、龜蛇鳥到底是不是有上述的困境,而是,在野放後,他們的去處棲所,是不是真的適合他們?

主動製作「用金錢購買生命≠行善」標語貼紙的設計師說,他會這麼反對不當放生的理由,即是因為過去好友家專門經營放養鳥的飼養。她親眼看見幾百隻準備被「放生」的野鳥被關在沒有食物與水的擁擠的卡車籠中,放生後,虛弱的鳥又被抓回來再一隻元的重覆販賣。
標語貼紙(設計)

除此之外,被放生的鳥類是否被野放到適合的棲息地?存活機率有多大?放生之後會不會對當地環境及原生物種造成影響?如果沒有經過仔細評估就貿然釋放,可能只是造成無謂的死傷,與宗教界所謂「在刀俎上救生」的說法差異甚大。

參與放生的王小姐表示,部分宗教團體因為生態知識不足,會有東鳥西放、陸龜海放等不適當的作法,但因為近幾年有民眾、學術單位及政府機關主動關心放生,這些 不適當的行為已逐漸被修正。但是,他亦表示,有些宗教團體在國外(如印尼、馬來西亞)有委託的放生機構,協助放生動物的飼養及釋放。
 

放生≠護生

可見,宗教放生的行為,在華人圈成為一種商業模式,甚至是從飼養、運送的產業鏈。如果在保育意識已逐漸形成的台灣,都有法不及放生、三不管地帶的情況,那麼在東南亞國家,受委託的放生機構中,動物受到的對待到底是什麼樣的情況呢?尤其熱帶國家普遍存在多樣的保育類物種,可能因此受到生存威脅,著實令人憂心。

我們在談本土放生問題的同時,放生卻可能已由單純的宗教活動,演變為跨國貿易的議題。

如果,號稱「被解救的受難動物」,「被解放的受困生靈」,其實原本就是恣意徜徉在天地間的呢?因為放生市場而被創造出的需求,進而造成動物的繁殖及囚禁,這是佛法五戒中的「不殺生而護生」嗎?

換個角度,這些用來購買放生動物的捐獻,如果能夠用在因為人類活動而生存受到威脅的動物,例如將捐款用在因道路開發、農藥使用、廢水汙染造成的被車撞、被毒死、棲地被破壞的野生動物救援、農業減量輔導、環境棲地復育等方面,或是積極的去改善寵物業的輔導,提升現有收容所的品質,從源頭減少生活中流浪動物的不幸,是否更符合佛陀所言的護 生呢?


「見之而不忍心殺之」的惻隱之心是一切善念的根本,但如果執著於放生這件事,以人的觀點逕自決定動物的去處,生命因此被大量生產、強迫到不屬於他們應所在之處、造成生靈的流離失所,應不是所謂的「緣起性空」吧!
 

放生不是原罪,而是,我們需要明辨護生的真義。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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