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一次聲明, 由於文件乃朋友狗狗私人原創, 參考了多國例子及政府發佈的公開資料. 因此, 此文版權除指明的公開資料之外, 一切版權屬於朋友狗狗. 如需轉載或引用, 歡迎聯絡.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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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 這個華人主導的城市. 動物福利一直是被忽視的. 相比起世界各地的其他地區, 動物在香港的地位十分低微. 香港人的「愛護動物」, 「尊重生命」意識,已經低到一個不文明的地步.
先不用說我們香港, 一個有八百萬人口, 有10.6%* 的住戶都有飼養貓/狗的城市.到目前為止,我們仍然未有正式的獸醫課程.又或, 連一般動物可以參與的社區活動及可以活動的範圍, 少之又少. 例:
a) 近期推行的導盲犬計劃, 已可見一斑. 導盲犬無論去到那裡都受各式各樣的歧視, 其他的狗隻更不用說了.
b) 近期由私人義工團體所推行的99巴士計劃, 每每都火速爆滿. 就可以看見, 香港在動物交通工具上的需求有多大. 這, 正正就是署方多年來對題目的麻木及冷待, 與社會脫節的例證. 而這個由義工自發的計劃, 沒有獲得政府的資助及支持, 而籌備當中所遇到的阻撓, 更加令人對這個在世界上名列前矛的商業城市失望.
再說回那10.6% 共249,400戶的寵物飼養人當中,貓隻和狗隻的總數是415,100只.在寵物店買回來的佔144,500 只, 親友贈送的佔151,100 只, 佔整體數目的71%. 其餘的29%, 分別是拾回來 (被遺棄的) 10%及從機構領養的9%. 餘下的8% 是自行繁殖及3%不知渠道的.重點就是寵物店的幼貓幼犬來源.其實只要我們管制寵物店幼貓幼犬的來源, 根源的繁殖問題就可以解決.
正如咨詢文件第2.4項所寫, 其實, 於2010年2月, 政府已經對售賣狗隻的寵物售賣商實施附加發牌條件. 條件就是規定出售的狗隻只可來自下列來源:
a) 合法進口
b) 取自其他持牌動物售賣商
c) 取自私人寵物飼養人士
而根據漁護署的數據顯示, 在2010年2月至2011年7月的巡查當中, 155個狗隻售賣商所出售的11,542只狗隻, 其中74%是來自本地私人寵物飼養人士. 不難發現, 問題是出自(c): 「「寵物飼養人士」的定義.
我們絕對同意有關當局於咨詢文件中第4.1項內,
“…我們建議撤銷現時在[139B規例]下, 任何人可以將自己任何作為寵物飼養的動物或牠們的後代出售, 或提供上述動物或其後代作出售, 而無須領取牌照的豁免權…”
有關撤銷 (c) 這一條款的建議.
是次修訂, 就是希望藉著發牌制度, 界定「飼養寵物」的要求及條件. 於是, 我們看見署方提供一系列的牌照可供選擇:
a) 動物售賣商牌照
b) 甲類動物繁殖者牌照
c) 乙類動物繁殖者牌照
d) 單次動物出售許可證
為何我們需要有這麼多種類各式各樣的牌照?
問題一:
我們理解現時社會上, 不幸地仍然需要繁殖者的存在. 這一個題目, 我們可以在長期的路線圖中, 以教育去把問題解決.
但是, 甲類和乙類的分別是什麼呢? 咨詢文件中4.3項提到,
b) 甲類動物繁殖者: “…繁殖者在某一處所飼養不多於4 隻未絕育母狗作繁殖用途…”
c) 乙類動物繁殖者: “…繁殖者在某一處所飼養 5 隻或以上未絕育母狗作繁殖用途…”
而4.3 及4.13項均提到,
“…乙類動物繁殖者牌照持有人與甲類動物繁殖者牌照持有人相比, 須遵守更嚴格的規定…”
接著4.13更提及,
“…不守規則的繁殖者便有可能利用這個安排去申請多於一
張甲類動物繁殖者牌照, 藉此逃避乙類動物繁殖者牌照的較嚴格規管.鑑於上述原因, 我們建議規定每名申請人只能獲發一張甲類動物繁殖者牌照…”
修訂的b) 及c) 類牌照肯定了生命製造業的價值. 確認了製造出來的生命是獲得「合法買賣權」的.
我們可以看看外國的例子:
星加坡於2009起, 引入了一系列的發牌制度. 當時的目的, 亦是希望可以規管各階層的供應及零售商, 從而減少虐待及棄養個案. 三年後, 我們看見的星加坡政府正面對繁殖商牌照被濫用,繁殖場及寵物售賣店衛生及虐待情況依然嚴峻, 明顯地, 發牌制度並不能發揮預期的效用 (見「附錄五」). 現時, 星加坡政府正陷入進退兩難的局面, 因為牌照已發, 而行業是由政府一手建立起來的, 怎樣能夠恣意取消?
近年, 美加多個城市, 都響應志願團體的呼籲, 取締繁殖業, 續步禁止寵物的繁殖及買賣. (見「附錄六」). 跟立法規管的成效相反, 各城市的市民慢慢習慣了不需要購買寵物, 而漸漸向志願團體收養. 各個城市錄得的收養個案因而增加.
*政府統計處「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第四十八號報告書」 24/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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