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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甲類和乙類的牌照的意思是,政府希望照顧不同規模不同能力的繁殖業界, 讓他們不致於不能「合法」經營?
希望有關當局明白, 首先, 設立發牌制度的原因, 是因為這些人士, 現時已經在「不合法經營」的框架之內. 政府有沒有確實的需要去將一些現時不合法的行為合法化?
再者, 發牌制度的目的, 應該是希望可以藉著牌照去監管有關繁殖場的運作, 監管的目的應該是要保障生命得到尊重, 及被利用的小動物活得有尊嚴. 因此, 無論大小的繁殖場, 它們需要遵守的不都應該是基本的場所的要求, 及對小動物的護理要求嗎?
如果一些人士, 能力不足以兼顧基本的場所及動物護理要求, 或規模不足夠去負擔這些要求的, 我們有確實需要去為他們設定一個特低的門檻嗎?
更最重要的, 亦是我們最擔心的, 是署方有考慮到監管的問題嗎?在發牌方面, 在續牌的處理方面, 在巡查方面, 在執法方面, 署方有沒有一套明確的方針?
在此, 我希望提醒署方一些資料:
審計署署長第54號報告書第4章, 第10頁顯示:
署方單單就執行售賣商牌照及寄養所牌照的續牌的壓力, 已經不勝負荷. 2007年, 132個已批出的牌照之中, 就有66個 (50%) 沒有依時續牌, 其中45個在期間後一個月內補續, 20個在兩至三個月內補續, 1個更加在3個月後才補續; 2008年的155個牌照當中, 84個 (54%) 沒有依時續牌, 其中26個在兩至三個月內補續, 2個在3個月後才補續; 2009年的144個牌照當中, 83個(57%)沒有依時續牌, 其中13個在兩至三個月內補續, 1個在3個月後才補續. 而該些違規事件並未完全有依法進行檢控或進行執法.”
如果未有考慮到監管, 執法及檢控的問題時, 發牌制度形同虛設.
以上的考慮, 不禁令人再一次懷疑, 是次諮詢的目的, 根本就是為業界製造合法的營商環境. 為了讓他們可以隨意加入行業, 利用小動物的生命去達到私利的目的.
問題三:
修訂中的d) 類牌照更可怕.
它肯定了市民可以在購買寵物後, 隨意把牠們遺棄的權利.只要有人肯買, 寵物的主人就可以申請一個單次牌照, 把不再愛的「牠」, 賣給第三者.
這是一個十分荒唐的構思. 而當中所引發的連鎖反應更加是不可收拾.
署方可能首先解決了一個「他們」的問題, 就是棄養寵物可以賣的話, 流浪個案就會減少. 署方的工作量便得以舒緩.
然後, 署方又不需要再推行「寵愛一生」等的宣傳活動. 因為, 署方會發牌給主人去把不再寵愛的「它」, 「第二次」被當作為貨物, 賣掉.
第三, 這也可以走得上一個創新產業的道路.因為從此, 有志從事生命買賣之人士, 就可以從政府手中拿著一個單次性牌照, 「合法地」把收養回來的, 被遺棄的, 幼犬賣給第三者「圖利」. 雖然署方限定「在24個月內, 同一名申請人最多可獲簽發兩份這類的許可證」. 但, 署方可有考慮過, 精明的商人也可以聘/邀請家人, 朋友, 雇員等的代理人 (下稱「代理人」) 代行嗎?
這個牌照不但這跟署方2010年開始提倡的「寵愛一生」計劃相矛盾, 可笑及低賤的程度更加是聞所未聞.
問題四:
在新的發牌制度之下, 署方表明了一人不能同時獲發多個甲類牌照. 明顯地, 署方明白到商人會利用漏洞去避開乙類牌照的「高層次」場所要求. 但如上述問題三所言, 牌照持有人仍然可以委託代理人處理牌照的申請. 署方既然已經明白了漏洞的所在, 就更好證明了實施多重架構牌照的方法是荒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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