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一次聲明, 由於文件乃朋友狗狗私人原創, 參考了多國例子及政府發佈的公開資料. 因此, 此文版權除指明的公開資料之外, 一切版權屬於朋友狗狗. 如需轉載或引用, 歡迎聯絡.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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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建議的發牌制度之中, 我們看不見政府對生命的尊重, 對動物的愛護. 相反, 我們看見在不久的將來, 市民可以隨意在市面上從各類大小單次的「政府核准繁殖商」的手中購買心義的動物, 市民購物有了保障, 商人的生意又蒸蒸日上. 當動物繁殖業在全世界的發達國家被取締後, 香港就可以成為唯一一個地方可以繁殖生命作貨物售賣.
立法者, 官員, 司長, 你們知道母犬在繁殖場過的是什麼生活嗎?
以下是 2010 年的突擊行動的新聞:
成功從環境極為惡劣的無牌犬隻繁殖場拯救接近150頭犬隻
2010年9月3日,香港愛護動物協會、警方、及漁護署人員經過謹慎及周詳的初步調查及觀察後,獲法庭頒發搜查令,突擊搜查位於流浮山、懷疑涉及殘酷對待動物的犬隻繁殖場。。。
聯合行動中,共有186頭狗隻從懷疑無牌經營的繁殖場所中獲救,終止他們繼續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從繁殖場拯救的狗隻共149頭,及後懷孕母犬誕下共37頭幼犬)。。。
在是次突擊搜查行動中,發現現場管有149頭不同品種、不同體型的純種犬隻,均被困於鐵籠中,患上不同程度的身體及精神上的困擾。不少關有動物的鐵籠以層疊式擺放,籠內滿佈排泄物及尿液,環境異常惡劣。困於細小及污穢的鐵籠內,狗隻毛髮普遍非常骯髒及忠上皮膚病,部份犬隻指甲過長,及出現不停轉圈及衰嗚等的心理困惑徵狀。
文章節錄自: entnm!hk娛樂消閒資訊雜誌
而本人收養的兩隻史納莎犬之中, 其中一隻 “WINCY”「思思」, 就是該次行動中的悻存者. 她被救回來時, 由於已被困八年, 不懂走路; 她由於長期受細菌感染而沒有得到治療, 被救時只餘下一隻完好的眼睛, 另一隻眼睛由於發炎至潰爛而需要被摘除; 她只剩一隻完好的耳朵,另一隻的亦是由於長期受細菌感染而沒有得到治療以致耳道閉塞; 她只剩下數只已變形的牙齒, 已經不能正常地吃硬性的食物; 她的背部被煙頭灼傷致部份毛法不能生長; 她的聲帶被割斷, 現在只能發出沙啞的吠叫.
假若我利用署方在諮詢文件中的假設, 母犬每一胎生4只幼犬. 思思在繁殖場八年, 假設她每年生2胎. 每年, 她被搶走的孩子有8個. 8年來, 保守估計, 她被拿走的孩子數目至少50-60個.
先不說繁殖者對母犬的疏忽照顧, 令她一直生病. 單單就是說她被拿走孩子的心靈的創傷, 對一個母親來說, 是多大, 傷害是多深, 官員, 你們有想像過嗎? 要知道, 我們現在討論的議題, 牠們, 不是死物, 不是一個住宅單位, 不是一個毛公仔, 牠們每一個都是一條一條的生命,有感覺, 有痛楚, 有喜, 怒, 哀, 樂的生命. 你們還真的願意發牌讓那些麻木不仁的人士繼續利用牠們的生命的尊嚴去繁殖, 去滿足他們自己的金錢慾望嗎?
仍然未心動嗎?
仍然堅持要為繁殖者製造一個營商環境嗎?
看!
她的皮膚生病以致毛髮都掉了
但是仍然要生BB
因為她的飼養人要賣她的BB賺錢
她的左手斷了
但是, 仍然要生
因為她的飼養人要賣她的BB賺錢
但是, 仍然要生
因為她的飼養人要賣她的BB賺錢
結論:
從上一任局長的發言當中 (見「附錄四」), 我們知道局方是明白棄養寵物就是流浪貓狗最大的源頭. 因此, 我們更加不應為問題的源頭提供一個合法的商業渠道. 而應該更著手處理預防棄養的問題: 一, 減少供應; 二, 增強「不要棄養」的教育.
香港不應該是一個繁殖都市. 我們容許售賣商售賣犬隻, 是基於一直以來的市場需要. 售賣商如果仍是覺得有利可圖的, 他們仍然可以向漁護署入口受檢疫的動物, 或在合法的渠道引入動物. 如果他們覺得入口/來價太昂貴的, 就是一個行業是否已經不合時宜的問題. 長久以來, 商業社會的運作都是如此. 政府不應該與營運商「合謀」去做一些遺反道德, 傷害生命的事.
美加多個城市已經續步限制寵物店買賣動物, 及禁止繁殖動物作寵物用途. 為什麼香港要走回頭路, 去發牌, 「合法化」一些別的國家地區均在遣責的行為? 對於非法繁殖的行為, 我們仍然應該主要利用檢控及教育去打擊.
我們贊成修例去加強對於動物售賣場所的要求, 以及加強巡查及檢控 (署方應採取的行動在審計署2010年的報告已列明). 而不是設立各式其色的牌照去把這些不道德的行為合法化.
我們強烈反對引入署方建議的甲, 乙繁殖場牌照及單一售賣犬隻牌照, 並認為引入牌照制度對於處理流浪寵物及棄養沒有成效, 只會令情況更加惡劣.
雖然是次諮詢不明原因地忽略了貓隻的繁殖事宜. 但我們上述的回應,均適用於貓隻.
從上一任局長的發言當中 (見「附錄四」), 我們知道局方是明白棄養寵物就是流浪貓狗最大的源頭. 因此, 我們更加不應為問題的源頭提供一個合法的商業渠道. 而應該更著手處理預防棄養的問題: 一, 減少供應; 二, 增強「不要棄養」的教育.
香港不應該是一個繁殖都市. 我們容許售賣商售賣犬隻, 是基於一直以來的市場需要. 售賣商如果仍是覺得有利可圖的, 他們仍然可以向漁護署入口受檢疫的動物, 或在合法的渠道引入動物. 如果他們覺得入口/來價太昂貴的, 就是一個行業是否已經不合時宜的問題. 長久以來, 商業社會的運作都是如此. 政府不應該與營運商「合謀」去做一些遺反道德, 傷害生命的事.
美加多個城市已經續步限制寵物店買賣動物, 及禁止繁殖動物作寵物用途. 為什麼香港要走回頭路, 去發牌, 「合法化」一些別的國家地區均在遣責的行為? 對於非法繁殖的行為, 我們仍然應該主要利用檢控及教育去打擊.
我們贊成修例去加強對於動物售賣場所的要求, 以及加強巡查及檢控 (署方應採取的行動在審計署2010年的報告已列明). 而不是設立各式其色的牌照去把這些不道德的行為合法化.
我們強烈反對引入署方建議的甲, 乙繁殖場牌照及單一售賣犬隻牌照, 並認為引入牌照制度對於處理流浪寵物及棄養沒有成效, 只會令情況更加惡劣.
雖然是次諮詢不明原因地忽略了貓隻的繁殖事宜. 但我們上述的回應,均適用於貓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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